会同新闻网7月28日讯(通讯员 王碧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型升级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27号)文件精神,我县在2016年12月底以前依法划分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禁养区划分原则:集中供水地下水源周边1000米以及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范围内及城乡居民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统一划定为禁养区。血吸虫病防治区有钉螺地带禁止放牧牛、羊、猪等家畜。
禁养区不得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已有规模养殖场要依法限期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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