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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19-11-14 09:52:40 字号:

  HTDR-2019-00007 会政函〔2019〕35号

会同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 告

  为巩固省级文明卫生县城创建成果,进一步加强县城环境卫生管理,特别是随着县城建成区的扩大,需对在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范围进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会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会同县人民政府〈关于提请调整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的决议》(会常发〔2018〕21号)文件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及其他替代品如电子礼炮、电子鞭炮等。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及其他替代品如电子礼炮、电子鞭炮等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汽车站、火车站、码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

  (三)山林、公园、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四)消防重点管理单位;

  (五)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军事设施范围内。

  二、每年的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十五期间,除上述规定的场所外,可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县城区范围东至包茂高速岩头出口、洒口村与民主村交界高速公路桥下,南至水平溪水槽下,西至绕城西线,北至林城镇岩壁村与坪村镇木臻村交界处(金特水泥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替代品如电子礼炮、电子鞭炮等。

  三、燃放烟花爆竹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放烟花爆竹单管直径不得大于38毫米,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不得燃放拉炮、摔炮、冲天炮、地老鼠、礼花弹等易引发安全事故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楼道燃放烟花爆竹;

  (四)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五)不得向没有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出售烟花爆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六)单位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将燃放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品种、规格、数量、作业方案、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及安全措施于申请燃放前30日内报县公安部门审查批准。

  四、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县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法犯罪的,依法严肃处理。

  六、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城市管理事务中心等部门按法律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除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外,由县纪委监委予以追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教育引导、监督管理不到位的,严肃追究单位相关负责人责任。

  七、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者予以保密并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会同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4日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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