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失业补助金发放实施细则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人社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9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阶段性发放失业补助金
(一)发放范围
2020年3月至12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业人员,可以在我县申请失业补助金:
1、在我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失业人员,一直未重新就业,目前仍处在失业状态的;
2、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包括在我县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
下列人员不符合失业补助金申领条件:
(1)未失业人员;
(2)退休人员;
(3)未参加失业保险人员;
(4)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
(5)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6)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其他人员。
(二)停发条件
1、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的失业人员;
2、重新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或者工伤保险的失业人员;
3、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
4、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失业人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发放标准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按月领取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如下:
1、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按我县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50%核发失业补助金。
2、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不满一年的失业人员,按我县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20%核发失业补助金。
3、2020年3月1日之后领取失业金期满一直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按我县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50%核发失业补助金。
4、2020年3月1日之前领取失业金期满一直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按我县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20%核发失业补助金。
(四)申报资料
1、《申请失业补助金审批表》;
2、《申请失业补助金承诺书》;
3、身份证复印件。
二、阶段性发放临时生活补助
(一)发放范围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在我县参加失业保险不满一年的失业农民工。
(二)发放标准
符合条件的失业农民工可按月领取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临时生活补助按参保地2020年城镇低保标准核发。
(三)申报资料
1、《申请临时生活补助审批表》;
2、《申请临时生活补助承诺书》;
3、身份证复印件。
三、受理时间
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的受理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四、申领流程
1、失业人员向失业保险最后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或通过“智慧人社”APP在线申请。
2、经办机构通过失业、养老、工伤保险信息系统查询申领人参保信息,如无用人单位为申领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认定其为失业状态,符合领取条件。经办机构如在失业保险信息系统中查询无缴费记录,申领人需提供曾参加失业保险的佐证资料,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不核发失业补助金。
3、经办机构汇总当月符合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信息,按失业保险金发放程序审批后,将失业补助金通过系统直接拨付至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者惠农一卡通。
联系电话:0745-8828296
会同县就业服务中心
编辑:许诺
来源:本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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