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全面禁捕的决策部署,坚决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禁渔期、禁渔区内擅自以任何方式、使用任何工具捕捞,违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用于非法捕捞的渔船、渔具等涉案工具一律予以收缴和销毁。
二、严禁在任何水域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违者由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工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非法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违者一律依法移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四、严禁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者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缴非法所得并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打击非法捕捞的执法活动中,凡暴力抗法、妨害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自省人民政府2020年1月1日发布禁捕通告以来从事过非法捕捞违法犯罪人员,必须立即主动投案并上交用于非法捕捞的渔具、渔船。拒不投案、拒不交出用于非法捕捞的渔具、渔船的,依法从重从严惩处。
七、鼓励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拨打110报警电话,积极举报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活动和提供相关线索,一经查实每起奖励第一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对窝藏、包庇非法捕捞违法犯罪分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本通告所指禁渔区为沅水干流及其支流等天然水域,辰溪县、中方县、溆浦县、洪江市、洪江区、会同县为永久禁捕,其他县区暂定10年禁捕,如省、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怀化市公安局
2020年9月3日
编辑:许诺
来源:怀化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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