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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人民法院:审判+修复,努力践行生态司法理念
2021-01-13 15:17:44 字号:

近年,会同县人民法院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自2016年7件上升到2020年33件,增幅达371.4%,五年平均增幅率也高达72.8%。其中,刑事裁判类型主要集中于非法捕捞和盗伐、滥伐林木类犯罪,这三类案件占到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总数的89.3%。

在2016年-2020年审结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中,大部分采取从轻处罚判决模式,缓刑适用率达95.2%。判项通常以有期徒刑和罚金为主。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中,实际履行生态修复责任所要求的义务类型相对简单,案件通常以缴纳生态损坏赔偿金等经济惩罚手段要求被告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极少案件才判令被告人补种树苗或投放鱼苗,且监督主体也较为模糊。

当前,生态修复是环境资源被破坏后恢复的有效手段,且适用于环境资源犯罪符合预防和惩治环境资源犯罪的目的。因此,该院从生态修复在审理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合理适用提出建议:

1.创新裁判方式。由于该地区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被告人大多数是当地农民,经济赔偿能力相对低下。因此,对于情节轻微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盗伐或滥伐林木等犯罪责令被告人履行相应生态修复行为。而对于生态修复涉及专业技术、修复时间过长或不具直接修复可能性等情况的,为避免被告人承担超出其能力范围的修复工作,可以通过经济赔偿将生态修复责任转移给专业职能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同时可采取被告人分期支付的方式减轻其经济负担。

2.灵活修复措施。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创设灵活多样的生态修复措施。当前,长江流域实行禁渔期制度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激增,要求被告人购买鱼苗投放的生态修复措施能有效帮助长江健康可持续鱼类群落和生态体系重建。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案件,可以由环境主管部门与违法者签订生态修复协议,并缴纳保证金。对于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案件,可以责令违法者作出补植复绿承诺、张贴“公开悔过书”补植种植林木或履行生态看护义务等。同时,将被告人补植、补种或恢复环境作为变更强制措施及定罪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对判处缓刑或管制的被告人,下达监管令,违反生态修复义务,则撤销缓刑或加大处罚。

3.建立示范基地。在被告人和被行政处罚对象参与劳动和社区矫正的场所建立集生态修复、法治宣传、警示教育、工作功能为一体的生态修复示范基地。不但有助于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的监管,还可以通过植树造林、投放鱼苗等劳动培养他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同时也可以作为群众教育示范基地向社会群众开放,学校、单位、企业和群团组织既可以组织人员参观学习,也可以在每年植树节和环境保护日在示范基地开展植树或投放鱼苗等环保活动,进一步提升广大市民的环保意识和法治观念,有效促进受损森林生态系统的修复。

4.规范资金管理。加强经济补偿类生态修复的资金管理,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建议统一管理资金,将生态修复费纳入省财政厅或省环保部门统一存放,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所在地财政、环保部门,提交磋商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具体生态修复实施方案、资金使用预算以及相关申请,由省级环保管理机构依据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申请审核认定。最后,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资金。

5.多重监督并行。不仅加强司法部门对生态修复监督,还要明确环境职能部门在生态修复中前期辅助修复方案设计,后期主导专业监督的作用与地位。既能弥补司法机关专业性不足,也能保障环保部门后期对生态修复方案监督的灵活把握。如果环保职能部门履行生态修复与监督不力,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解决。若环境职能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生态修复,则需明确各方责任划分,环境职能部门与第三方委托机构之间的关系则依行政合同调整。

编辑:张艺叶

作者:王虹力

来源:本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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